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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委只能协调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协调事实认定问题。
2、政法委对法律适用问题不能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政法委不得审批案件
4、法院不得参与检察院和公安局的联合办案
5、法院不得就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6、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未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冤案的被告人都是社会的下层人
8、公安局对下层人涉案投入的经费很少
9、警察对无罪证据通常是视而不见的
10、口供以外的证据大多只能证明犯罪确已发生,而不能证明犯罪是被告人所为。
11、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存在的问题持宽容和袒护的态度
12、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必须启动再审
13、中国的无罪判决率只有万分之8,还多数是自诉案件。
14、中国法院的地位实际上低于检察院和公安局
15、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在名义上是和同级政府平级的
16、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只有对重大案件的申诉才能直接受理
17、法院和检察院主动启动的再审案件才必须确有错误
18、法院和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诉都违规要求有实体错误甚至是被告人确实无罪才启动再审
19、检察官过失造成错案的也要追究责任
20、法官过失造成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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