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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扶绥县的何女士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金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女士将韦某告上法庭。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遗失物品并不是无主物品,其所有权依然为遗失人所有,因此,无论是拾得者以何种理由,将所拾物品丢弃,导致物品灭失,都是对遗失物品所有人的物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因如此,《民法典》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韦某将拾得的金手链随手丢弃,被何女士告上法庭,最终被法院判赔偿,于法有据,并不冤枉。毕竟,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这是一种制约。该案的判决也考虑到了金手链遗失者自身保管的责任瑕疵,韦某被判赔偿失物损失的80%,亦是公平合理。
拾物的法律规定,遵循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俗地说,既保证失物者的物权,也保证拾得者的利益;既激励、奖励拾物不昧,也防止拾物侵占、乱扔等任性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序良俗。如,《民法典》除了前述规定之外,还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对待拾物,要有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妥善处理,切莫起贪心、掺杂念,也别任性随意处置。同时,全社会还要主动营造奖励拾物不昧的行为,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形成一些奖励规则,让主动返还失物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激励人们向善、从善。同时,公共服务也需要搭建一些失物留管的渠道、信息查询的平台,为那些拾得遗物者提供便利,减轻保管、返还的负担,让处理拾物不再是一种麻烦。
(作者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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