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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金手链的意外遗失,引来一场官司。据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崇法之疆”消息,崇左市扶绥县的何某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某将韦某告上法庭。近日,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某8376元。
或许,被判赔偿的韦某会感到很冤,如果真是他捡到了金手链,他也的确将东西随手丢弃了,自己就是一个路人,就因为“碰”了一下别人的遗失物,就被失主给“赖”上,东西没到手,还得赔偿对方8000多元,真是亏大了。
但是,从法律上讲,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路人,拾得他人的遗失物之后,就与他人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了明确的“返还”“送交”等法律义务。
不仅如此,作为拾得人,对遗失物还有“保管”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款,也是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韦某承担赔偿他人“金手链”法律责任的依据所在。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自有其道理所在。民事立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也是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也是法律应当倡导和保护的行为。是以,在《民法典》中,旗帜鲜明地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必须“如数奉还”,不能“先占为主”。
当然,对于本案,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韦某并未真的将捡来的金手链“丢失”。其实,司法审判机关也认定,韦某是真的“丢失”了,如此才让其承担80%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能够确认,韦某是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对于失主,就有如数讨还自己物品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如果韦某拒不返还,一般来说,并不会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但性质恶劣的,也需要依法严惩。根据《刑法》,“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构成侵占罪,被侵占财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量刑幅度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个法治的社会,也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路人“捡拾万元金手链后丢弃”,被判赔8376元,看似不合理的判决,却有深刻的法治考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风尚道德。对于围观公众而言,这场官司也是一堂法治和道德课,判决告诉大家,一个文明守法的公民,应该如何正确面对他人遗失的物品。(柳宇霆)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