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案例:员工受委派到子公司工作,原劳动关系会发生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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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09-16 16:37:55,由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外派”一词,其实指的是集团投资或并购一个子公司后,由母公司任命或按程序推荐,被母公司派遣到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母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工作,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以特别的身份完成某些特定目的任务。

因此,常常会存在“员工是母公司招的,但实际工作地点在子公司”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那么,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是怎样的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约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要弄清楚上述问题,先得捋顺员工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结合具体案例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

基本案情:

背景:A集团100%控股B市项目公司,B市项目公司的高管人员由A集团派驻,王某系A集团派驻B市项目公司的总经理。

2016年7月,王某与A集团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3年,并于同年12月被A集团将其派驻B市项目公司任总经理,2018年12月A集团人事调整将其任命C市公司负责人,王某不服调令且连续3日不上班,A集团以其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4月,王某向B市项目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以其在B市项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不同意岗位调整,B市项目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其工作、工资为由,故依据《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八十七条之规定,要求B市项目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的工资、以及其任职期间房地产总销售金额佣金的3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B市项目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供的与A集团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其系A集团的员工,其在B市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实受A集团的委派,并不因此改变其与A集团的劳动关系,且王某与A集团签署的《劳动合同》已就工资、社保等福利进行约定,且A集团一直向被王某发放工资,因此王某与B市项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B市项目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仲裁主体,即本案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委会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与A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等协议约定聘任王某担任总经理一职。A集团系被申请人B市项目公司控股公司。

2018年12月30日,A集团出具一份人事任命书,任命王某担任C市公司负责人职务,并要求王某于2019年1月2日报到。2019年1月8日,因王某未按时报到等原因,A集团出具通知函,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以上有双方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和庭审笔录印证。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自2016年7月与A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等协议,后被安排到B市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B市项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的主体不符,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东道评析:

通常集团公司因关联公司之间因经营需要,将劳动者委派至关联公司继续工作系集团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属于委派性质,委派并不改变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管理层。

本案中,王某与A集团订立劳动合同,应服从A集团管理、调令,王某无故旷工3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故王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A集团公司与B市项目企业关联性

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等进行领导和管理。

(二)A集团与王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在建立之前,需要进行平等协商,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地位是平等的。

本案中,A集团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且无合同无效事由,故A公司与王某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三)B市项目公司与王某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就建立的劳动关系有清楚的认识,并经由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意。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案进行:

双方通过语言文字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示的合意内容;

双方在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通过各自的行为推导出的默示的合意内容。

本案争议双方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B市项目公司并不对王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无明显的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特征。本案中,B市项目公司与王某并无订立劳动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愿,且无法显示双方就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故B市项目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由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的梁文娟律师原创撰写。

梁文娟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专注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汽车行业。

成功案例:

曾在募集金额500亿元的金融金控集团任法律顾问,为其收购多家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曾在私募基金募集金额为40亿元的上海某基金公司任法律顾问,负责为其旗下投资康养地产项目、医院项目、寺庙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在中外合资新生代车企任法律顾问,在整车研发、批量生产、建筑工程、工厂生产、整车销售、境外合作项目等领域为其提供法律指导;曾为物流行业独角兽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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