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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身份证可以随便借给他人使用吗?
林先生好心把身份证出借
给“兄弟”办理股权登记
没想到却惹上麻烦事
近日
同安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
出借身份证 借出大麻烦
林先生和郭先生认识多年
一直有生意往来
郭先生是厦门某工贸公司的股东,持股70%
另一股东徐某持股30%
2009年,郭先生火急火燎找到林先生,协商借用其身份证办理股权登记。出于对“兄弟”的信任 ,林先生立马同意了 ,于2009年4月6日和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徐某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林先生。同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事宜,并选举林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入股后,我没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也不曾分红给我。公司经营主要由郭先生负责,其自始至终未向我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林先生说。
自2009年4月6日后,该公司未再召开过股东会,直到2022年,林先生才发现公司尚未注销且存在异常,也不在原址经营。因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60个月逾期未申报,2023年1月,同安区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无奈之下,林先生只好处理税务申报事宜并自行缴纳了该笔罚款 。现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
林先生认为
公司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
如果公司存续
势必给自己造成进一步损害
为此,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厦门某工贸公司解散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林先生持有厦门某工贸公司30%股权,已经超过了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林先生已多年无法与另一股东郭先生取得联系,厦门某工贸公司自2009年4月6日以来,未曾召开过股东会议,股东会机制已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从公司经营情况看,现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注册地已不再经营,且股东之间已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已根本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
综上
法院依法判决准许
被告厦门某工贸公司解散
法官说法
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办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特别是在亲戚、朋友之间时有发生
但 其中隐含着一些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即股东内部之间产生争议的,主要查明当时是否自愿成为股东,是否参与经营;而与外部债权人之间则侧重于维护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一旦出借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管是真股东还是假股东,公司对外拖欠的债务、税款、罚款、损害赔偿等,出借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如果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也将信用受损、高消费受限。
法官建议
如果已出借身份证
出借人可与借证人及时协商变更登记情况
而本案中
借证人已下落不明
则出借人可及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注销公司,或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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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