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最新出台两项罪名(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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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09-07 10:12:39,由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附:定罪量刑标准文件全集,2019.7.2更新)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4.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5.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6.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7.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2)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3)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4)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5)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4.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5.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6.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7.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4款)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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